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政策法规
动作
《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国家电力公司于6月5日以国电外〔2001〕339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走出去的战略号召,稳步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国际化经营目标,规避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境外业务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风险,加强对境外业务的风险控制,提高走出去水平,决定对公司系统开展境外业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经营、工程承包、设计咨询、监理、劳务合作等业务。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单位开展以下境外业务,须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一)投资境外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设立境外贸易性公司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

(三)投标境外工程带资总承包项目;

(四)投标境外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或监理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劳务合作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未在本办法评审范围内的境外项目,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随同境外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表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人员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由以下成员单位构成: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法律事务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国际合作部。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部领导担任,各单位或部门可委派2名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的聘任及变更需报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境外项目评审会议的召集、项目资料的准备、专家库的建立、评审报告的起草及其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部。

第六条   召开境外项目评审会议时,各成员单位常任委员至少应出席1名。根据需要,评委会办公室可从专家库里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列席评审会议。

 

第三章

第七条  境外项目在正式与外方签订合同前,需由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项目开发单位直属国家电力公司的,可直接报审;否则,应由其直属国家电力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报审。以下同。)向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评委会办公室报审。办公室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周内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第八条  境外项目报审时,需附以下资料:1.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报审的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其它必要材料。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融资条件、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批件等);2.项目经济分析;3.项目风险分析。

 

第四章

第十条  境外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从技术可行性、施工建设能力、政治及经济风险、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拟订评审报告,经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字后提交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评审所需经费采取以下方式筹集:1.凡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牵头开发的境外项目,其评审所需费用由国家电力公司按计划列支;2.其它项目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开发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在港、澳及台湾地区开展上述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评审的境外项目,国家电力公司将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