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成果转化,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并于7月4日以国电科〔2001〕411号文正式印发施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范科技成果工作,促进成果转化,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执行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报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
(四)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评审的科技成果;
(五)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
(六)其他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公司系统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单位的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自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登记;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系统内单位按隶属关系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为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上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网页、中国电力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向国家科技部成果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将登录数据盘及科技成果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八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