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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

本刊讯   据国电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6月20日出版的第4期《国电人事》消息,近日国家电力公司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行规定(试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上的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酝酿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体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示对象

(1)拟提拔任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一般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2)选任制干部推荐提名的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其它领导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3)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公示对象。

第七条   公示范围

(1)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原则上在其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内或更大范围内公示。

(2)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原则上在原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简历等。

第九条   公示方式。可利用报纸、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也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公示时间。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公示程序

(1)拟任人选确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将公示内容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2)人事(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

(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调查核实情况。

(4)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调查与核实

第十二条   对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应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认真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调查核实;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一般性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言行不一、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2)属于一般性的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研究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经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问题,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公示纪律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信访纪律。对待工作应深入细致、讲究方法、保守机密、实事求是。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在干部公示工作中泄密、违规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要本着对事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能利用任前公示,对领导干部进行诬陷、报复、人身攻击。对故意中伤、诬陷领导干部,阻碍工作进行的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示对象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配合公示工作。对于干扰、破坏公示工作正常进行,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公示对象,要给予严肃查处,坚决不予任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